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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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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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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范围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抄送: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就办公室 2006年2月21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对象包括:各旗县区(含旗县政府所在地学校)所辖镇和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进城务工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按照“统筹兼顾,优先重点”的原则,对蒙语授课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具体补助标准: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按小学生每生每天0.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每生每天0.7元标准予以补助,以后逐年提高,分别为:2007年,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每生每天小学生不得低于0.7元、初中生和特教生不得低于1.0元。2008年,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每生每天小学生不得低于1.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不得低于1.2元。2009年,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每生每天小学生不得低于1.0元、初中生和特教生不得低于1.5元。
以上补助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旗县区可根据受助寄宿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全额补助、二分之一补助、三分之一补助三个等级。其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享受全额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评定。
各旗县区要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全额列入各旗县区年初财政预算,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全部落实到困难学生个人。
享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寄宿生,需按规定填写《巴彦淖尔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并由所在行政村(嘎查)和乡、镇(苏木)签证后连同相关证明交所在学校,作为评定补助资金等级的依据。
学校对申请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报所属旗县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确定年度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额度。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对享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对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享受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标准。
第五条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来源主要由旗县区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市本级财政供养的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定额补助各旗县区。市和旗县区要将补助资金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旗县区的补助资金数,以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内的学生数为基数测算确定。
第六条 各旗县区财政在每月第一周将农村牧区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和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拨入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或中小学校。
第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检察的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网站维护:巴彦淖尔市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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