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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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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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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教[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财教[2006]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
按照国务院确定“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逐级下达到受助旗县;盟市财政应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其中,对财力状况较好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其承担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呼和浩特市、包头上七、鄂尔多斯上市市本级全部承担,原则上不得下移,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旗县,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其他盟市的上述三相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盟市统筹落实,盟市本级财力比较充裕的,盟市级财政应负担全部或大部分补助经费;盟市级财力下移较多或盟市以下财力相对充裕的,可由盟市、旗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由盟市财政确定。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旗县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原由乡镇(苏木)财政负担的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部分,要上划旗县管理。旗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本级承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撤出或减少,要继续用于支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二、加强旗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以旗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旗县级财政预算,并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6、2007两年我区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牧区中小学经费预算。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牧区中小学收支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指标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指标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旗县,要将拧村牧区中小学预算纳入旗县级教育部门预算,严格按照统一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则和规范的程序编制预算。尚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旗县,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农村牧区中小学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要做到细化收支内容,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和公开透明,由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
盟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盟市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旗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各地上报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对各盟市进行检查考核,凡未足额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的,将相应扣减该盟市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实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牧区中小学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盟市和旗县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的考评,对工作开展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二O O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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