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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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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财教[2006]4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主题词:农村 中小学 经费 管理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中小学是指农村牧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牧、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10元;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130元。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各学校在校生人数和生均拨款标准核定,并直接拨付到旗县级教育部门或中小学校。同时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五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挥咱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牧区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旗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旗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盟市、旗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盟市财政和教育 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网站维护:巴彦淖尔市教育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3号 015000 电话:0478-82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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