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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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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6]4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四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5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财教[2006]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主题词:农村 中小学 资金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农村牧区(含旗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用他用。
      第三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农村牧区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旗县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除呼和浩特、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由其市本级自行承担外,其余盟市全部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每年及时下达盟市级财政,由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实行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与此同时,自治区对各地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苏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旗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农村牧区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本旗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旗县级统管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旗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自治区级统管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旗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将本全区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度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质量,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八条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旗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旗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要求,自治区家尼龙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就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盟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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