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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教育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内教策字[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意见》中“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对本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并提出以下要求:
年检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一式两份,并将年检的学校的材料上报一份。
结合我市实际,各旗县区年检时间为每年11月1日-12月30日,(不再另行通知),并将结果于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备案。
请各旗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旗县区区年检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将每年适时抽查。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民办学校 年检 通知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内教策字〔2008〕 8号
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民办学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科学管理的力度,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我厅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凡在自治区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均需接受年检。
2、经我厅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由我厅进行年检。
3、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我厅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05〕13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项目表》(附件1)的内容进行年检。各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盟市、旗县(区)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项目表》进行年检。
2、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年检报告书。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董(理)事会章程、学校章程、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4)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并附1.固定资产明细表;2.资产负债表;3.业务活动表;4.现金流量表。
(5)学校平面示意图,学校财产权属证明材料。
(6)本年度的招生简章、广告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表。
(7)上年度办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8)《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申报表》(附件2)。
(9)《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登记表》(附件3)。
(10)变更事项及说明(如法人代表、领导体制、地址、学校名称、专业等事项),并附董(理)事会决议复印件。
(11)自查自评报告,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指标分值表》(附件4)
以上材料要如实填报,如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学校的法人代表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年检时间
年检分自查和检查两阶段,2008年自查从4月21日开始,自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今后每年的4月份为民办学校的年检时间,要形成制度(不另行文)。
四、年检程序
1、自查、自评阶段。各民办学校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2、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21日至5月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4)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写出意见及结论。
3、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年检情况汇总,于2008年7月16日前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
4、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全区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盟市申请命名“民办示范学校”的进行复查验收。
五、年检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检期间要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对于有安全隐患、管理混乱、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伪造证件、抽逃资金、无证办学和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妥善处理直至取缔。
2、经年检、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字样印章。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民办学校逾期不予年检,如有特殊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否则视为自行终止办学,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停止当年招生,并分别情况给予缓检、限期整改、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3、年检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批准筹设已超过三年又未办理正式设立手续的民办学校,不予年检,按有关规定,审批机关收回筹设批准书。连续三年未招生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5、对年检不合格并被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学校的法人代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算,做好学校的善后处理工作,尤其是在校生的安置工作。
六、公示
根据年检结果,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予以公示,通报全区并在媒体上公告。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年检合格证书”、“年检基本合格证书”。在合格的民办学校中达到“民办示范学校”标准的,经我厅认定,将连同2007年评估认定的“民办示范学校”一同授予“民办示范学校”的牌匾。
年检工作是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项目表》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申报表》
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登记表》
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检分值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
(教育机构)年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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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教民
学校(教育机构)全称(章):
学校地址: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制
学 校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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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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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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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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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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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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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要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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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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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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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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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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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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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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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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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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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就办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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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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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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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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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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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办 学 情 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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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20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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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职 工 数 |
兼任教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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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专任教师 |
行政管理人员 |
后勤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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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校生、招生、毕(结)业人数为当年人数(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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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在校生人数 |
招生人数 |
毕(结)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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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教育 |
大 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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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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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 历教育 |
大 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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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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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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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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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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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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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产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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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合计 (万元) |
国有资产 |
举办者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