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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2008年秋季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的通知
来源: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办公室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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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就建立2008年秋季中小学学籍中小学籍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学籍时间及要求
各旗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教发[2006]14号)要求建立学籍。
1、各高中学校在9月25日前按高中招生计划名额建立高一新生学籍,建立时要添每名学生的档案号,即其初中时的学籍号,并填写其中考成绩。同时办理高二年级休转复学变动手续。
没有档案号和中考成绩的学生不与建籍。
2、各初中学校在9月20日前建立初一新生的学籍,建立时填写的的档案号即学生小学时的学籍号。同时办理初二年级休转复学手续。
3、小学新生学籍和其他年级休转复学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建立上报。
具体上报时间:10月6日上午实验小学,下午实验二小,7日上午后旗,下午磴口,8日杭后,9日五原,10临河,13日巴二中,14日临一中,15日临三中,16日旭日,17日中旗,20日前旗,21日巴中,22日河大附中。
4、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手续的视为无学籍。
5、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学,严禁复读。
6、各旗县区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籍,不得遗漏,认真填写学生的档案号、成绩和评语。
二、建立学籍方式
各旗县区教育局把数据以光盘形式上报市教育局。
三、对已执行的学籍管理规定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08年9月30日前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邮箱:
nm_xuehua@163.com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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